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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日期:2019-12-18 13:58:16 作者: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对象:

  (一)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二)在全省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三)在全省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河南省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上述各类学生。

  第三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标准:

  (一)基础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600元(人民币,下同),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8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15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6000元。

  第四条 资助以学年为单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第五条 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

  (一)省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二)省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三)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凡既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无第五条情形的在校学生,可向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

  (二)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申请径寄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E座四楼

  邮政编码:450000

  联系电话:0371-86538530

  传 真:0371-86538530

  第七条 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确定:

  (一)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邀请有关人员成立助学计划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先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二)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视情况再由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序进行核实:

  1.请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

  2.请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核实;

  3.委托志愿者到申请学生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

  4.委托各地的教育基金会进行核实;

  5.由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可靠人员进行核实;

  6.由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派员核实。

  (三)经上述程序核实合格的申请者,提交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

  第八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按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的申请学生名单,将资助款汇到当地学生资助部门,通过学生所在学校通知本人领取。

  第九条 享受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名单,按学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享受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学生所在学校,应配合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立本校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项目管理评估制度。为不断提高助学计划的实施效果,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节约、高效的评估机构,及时采集各种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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