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全称:Henan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HN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支持发起的全省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河南省各地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经常性的全省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河南教育和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治会,为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E座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资助在我省学习、进修(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奖励对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四)支持贫困地区解决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五)接受省内外热心支持我省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省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河南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还可根据捐资情况设若干名誉职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热爱教育基金会事业,热心为教育服务;
(三)对河南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在本省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罢免和增补:
(一)第一届理事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出并经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由河南省教育厅、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报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热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河南省教育厅分别选派;
(二)河南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心河南教育发展事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
(二)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三)支持贫困地区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困难;
(四)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和筹资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募捐活动;
(二)境外的恳请捐助活动;
(三)为某项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主题开展的专项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项目的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河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河南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河南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省内公益性的教育事业单位;
(二)捐赠给省内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平台: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