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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赈灾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8 15:19:14 作者: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赈灾捐赠活动,严格赈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灾区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3〕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教育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河南省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为赈灾募捐主体开展教育募捐活动,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捐赠人,向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现金和实物,用于帮助灾区受灾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和支援灾区学校修复和重建。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开展赈灾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赈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区学生、教师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资助受灾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二)支持对受灾学生、教师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

  (三)帮助受灾地区学校损坏校舍的修复和重建;

  (四)奖励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生;

  (五)开展必要的对受灾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慰问或抚恤活动;

  (六)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与救灾有关的项目;

  (七)配合政府,支持由河南省政府和教育厅统筹安排的其他救灾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捐赠电话、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款、物。

  第八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接受赈灾捐赠款、物时,捐赠款以银行汇款票据或面交现金为确认依据;捐赠实物则当场验收。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本基金会则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九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赈灾捐赠款、物后,要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赈灾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境外外币赈灾捐赠,则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赈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对赈灾捐赠款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对赈灾捐赠实物则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受灾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在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对所收受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具体赈灾方案。此方案在有关民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款、物,基金会则完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关于赈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及使用情况,须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做到准确登记、账目清楚、公开发放,并全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救灾捐赠的使用、管理情况,亦可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所接受的赈灾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所定使用方案及时分配使用,严禁截留。

  第十八条 在赈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所接收的赈灾捐赠,不提取任何费用,保证全部用于灾区。基金会在组织赈灾捐赠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不在捐赠款中列支,亦严禁将赈灾捐赠款的部分资金留作本会的原始基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物转交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会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赈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赈灾捐赠款、物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赈灾捐赠款、物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救助的学生、教师、学校身上;

  (二)赈灾捐赠款、物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如有人对经终审接受赈灾捐赠款、物的人员、学校进行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发放赈灾捐赠款、物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款,或弄虚作假、接受赈灾捐赠款、物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网上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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