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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9-12-18 16:12:33 作者: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的健康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建立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委会,依法对捐赠的宣传、募集、救助等公益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主  任:崔炳建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副主任:宋  振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唐泽仓 河南教育报刊社社长

  委  员:罗兆夫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刘  肖 教育时报社总编辑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刘  肖(兼)

  副主任:侯军锋 教育时报社副总编辑

  成  员:杨晓谜 教育时报社新闻部主任

  张  华 教育时报社记者

  办公室设在河南教育报刊社教育时报社。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11号

  联系电话:0371-66383052

  电子邮箱:qnyd2015@163.com

  二、资金来源

  1.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350万元作为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

  2.《教育时报》从每年征订的报纸中每一份捐出一元注入本基金;

  3.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的捐款;

  4.整合学校困难教师救助资金。

  三、募集程序

  1.情暖园丁专项基金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捐赠电话、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2.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情暖园丁专项基金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款项。

  3.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在接受捐款时,捐赠款以银行汇款票据或面交现金为确认依据。

  4.情暖园丁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款后,要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5.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情暖园丁专项基金接受的境外外币捐赠,则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四、救助对象及范围

  专项基金原则上限于救助“本人患重大疾病、负债达5万元以上生活特别困难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的本省各级各类学校的特困教师”。

  适用范围为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聘任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教师。

  五、救助标准及指标

  经审批通过的特困教师,由情暖园丁专项基金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万元/人。

  救助指标根据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70%确定,由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于年初发布。

  六、救助金申请程序

  1.根据情暖园丁专项基金下达的救助计划,由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向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推荐特困教师;

  2.经学校推荐的救助对象,如实填写《情暖园丁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提供本人患重大疾病且负债在5万元以上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证、医院诊断结果复印件,住院花费及票据,学校出具的负债证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证明);

  3.上述书面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学校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提交;

  4.各学校须对申请资料严格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

  5.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收到相关学校上报的材料后,汇总核实,最后经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委会审定批准。

  七、日程安排

  1.申请推荐:每年3月1日-4月30日,由特困教师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公示后,向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推荐。

  2.审定批准:5月1日-6月1日,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汇总核实申报材料,最后经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委会审定批准。

  3.发放阶段:每年教师节前后,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将救助款发放给特困教师。如举办发放仪式集中发放、由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直接发放、联合相关爱心企业或爱心人士将救助款送至受助特困教师家中,等等。

  八、救助金监管

  1.申请人和各学校要按时上报审批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对弄虚作假冒领救助金者,除追回救助金外,建议学校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对救助对象建立档案,进行抽样跟踪了解救助效果;

  4.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及时公布救助特困教师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

  本办法由情暖园丁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情暖园丁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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